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公安部規定:羣衆上門報案的,應當場進行報案登記、接受證據材料、出具接報案回執並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於報案不接、接報案後不登記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後不查處,越權管轄、違法受案立案、插手經濟糾紛,以及虛報接報案和受案立案統計數據等違法違紀行爲,報案人可以去紀委、監委實名舉報。
其次、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你可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再透過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在15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檢察院。同時檢察院也應當採取措施,依法對通知立案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
羣衆上門報案的,應當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並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於報案不接、接報案後不登記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後不查處,越權管轄、違法受案立案、插手經濟糾紛,以及虛報接報案和受案立案統計數據等違法違紀行爲,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