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如認爲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做法不當,可有三種救濟方式:一是向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二是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監督;三是提起自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