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怎樣投訴

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怎樣投訴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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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

對於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怎樣投訴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報案之後公安機關先決定是否受理爲案件,受理之後纔會考慮是否立案偵查。對於受理爲案件,但決定不立案偵查的,纔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只有受理後,經查案值不夠、犯罪事實輕微、對象死亡或無行爲能力等情況,纔會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發生以下幾種情況,公安局不會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1)不構成案件,不受理。比如自殺、自殘。

(2)不屬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比如因債務糾紛報警,口頭告知其到法院起訴就可以了。

(3)雖然構成案件的性質,但依法原則上不追究責任的,不受理。比如夫妻打架、“民不舉官不究”類的自訴案件,當事人不告訴的。

(4)報案主體或客體要件不滿足受理條件的。比如報案稱朋友被詐騙,但朋友不來報案的。

(5)對於受理後需要移交的案件。一般會在報案的時候建議報案人直接去有管轄的公安機關報案,因爲如果公安機關移交案件,對方爲了覈實案件真實性,也會要求報案人再次前往。而報案人不配合,就導致無法決定是否立案。

(6)不能提供任何證明材料的。比如聲稱信用卡被盜刷,但違反常識,堅稱銀行不給出具流水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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