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者對於公安機關不予刑事立案的行爲,不宜對公安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而只能有以下幾種解決辦法:第一,向公安機關申請複議;第二,向檢察機關申訴,要求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依法立案;第三,直接向法院起訴對方構成犯罪;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