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超員危險駕罪立案標準

標準:
(一)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15人以上的;
(二)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10人以上的;
(三)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7人以上的。
《嚴重超員、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第一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一)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15人以上的;
(二)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10人以上的;
(三)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7人以上的。

嚴重超員危險駕罪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