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私放在押人員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一、中國對私放在押人員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中國對私放在押人員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二)僞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釋放的;

(三)爲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四)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爲人,即應當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二、成立私放在押人員罪要什麼條件

要成立私放在押人員罪,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一)行爲人須是國家司法工作人員。

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負有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勞改隊、監獄工作的管教人員和看守人員,以及執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員。

(二)行爲人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將其非法釋放,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由於貪贓受賄,有的是出於包庇同夥,有的是徇親私情等,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行爲人具有私放在押人員的行爲。

本罪的一般行爲表現是行爲人具有利用自己看管、管教、押解、提審等便利條件,沒有經過合法手續,而私自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關押的行爲。

(四)行爲人的行爲觸犯了國家監管制度。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勞改隊、監獄等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已經脫離了監管人或押解人監管的爲既遂。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目的是爲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擺脫司法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既遂與否,應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逃脫了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