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一、中國對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中國對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對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應當立案。本罪是結果犯,本罪的立案標準要求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行爲人實施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的行爲。

二是發生了致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刑法》第300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解釋(一)》第3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數不滿三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3)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有哪些內容?

故意殺人罪,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主觀方面是故意,這都與本罪不同。本罪一般是利用迷信愚弄他人自殺、接受怪異的生活方式、迷信的治療方法等而導致死亡。如果利用迷信,或者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唆使信徒殺害其他信徒或者其他人的,或者故意地引起他人自殺的意圖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綜合上面所說的 ,利用會道門而造成他人死亡的,這種行爲完全違反了我國社會的管理秩序,而且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益,作爲違法者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一般在認定犯罪事實時就需要看是否與法律所規定的條件相符合,這樣才能確保讓違法者爲自己的行爲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