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300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組織、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解釋(一)》第3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數不滿三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3)曾因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組織和利用會道門、或者製造、散佈邪說,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爲,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爲。

所謂 "矇騙",即欺騙,指用虛假的言語或行爲來編造不存在的事實,掩蓋、曲解客觀現象,從而使人產生對事物及其本質或事物規律的不正確或不正常的認識,與一般的欺騙行爲不同的是。行爲人採取了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這一特殊方式,通常表現爲宣傳"世界末日"、戰爭、災難,或死後可以昇天,等等。本罪中,既要行爲人有矇騙他人的行爲,同時又要有行爲人矇騙的對象被矇騙了的事實。矇騙的方式,既可以是語言文字,也可以是行動,例如,進行所謂"跳魔舞"的儀式造成他人精神壓抑而自殺,即屬用行動而爲的矇騙方式。

致人死亡的後果,是指受行爲人矇騙的人受到會道門、或的矇騙,進行絕食、自溺、自焚、服毒、自縊等自殺性行爲,或受行爲人矇騙的人受到矇騙後採取殺害其他人的行爲。或者行爲人在採用矇騙的行動方式中,直接地非故意的進行了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爲,造成死亡的後果。

具備本罪的客觀方向必須同時有上述兩個方面。行爲人採取組織和利用會道門、或者矇騙他人,他人因而被矇騙是危害行爲造成的直接結果,而致人死亡的後果是危害行爲造成的間接結果。因而,行爲人的危害行爲與致人死亡的結果是一種間接的因果關係,但正因爲有了致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才使行爲人的危害行爲具有了可罰性,致人死亡的後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條件。

情節特別嚴重,是本罪的加重量刑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9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九屆第47次會議透過)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情節特別嚴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數不滿3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3)曾因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會道門往往是採取迷信的手段來對受害者進行欺騙。往往很有可能導致受害者的財產受到損失,嚴重的將會受到一定的生命健康的威脅。爲了保證民衆不被這一種組織傷害也爲了保證社會治安的平穩,我國對於如果利用會道門導致他人死亡的相關犯罪分子,會予以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