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是什麼?

一、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是什麼?

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是什麼?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數不滿三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3、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二、本罪與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界限是什麼?

二者的共同之處在於都以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爲特徵,但兩者的構成特徵是不同的:

1、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矇騙他人,因而致人死亡,而後罪客觀方面表現爲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2、本罪以致人死亡爲客觀要素;而後罪以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爲要素。如果行爲人利用迷信,或者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同時造成致人死亡後果的,應以後罪論處,對所造成的死亡結果作爲該罪量刑的情節,不必實行數罪併罰。這裏所指"造成致人死亡後果",即本罪所指 "致人死亡"的各種情形。

三、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 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結果犯,本罪的立案標準要求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行爲人實施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的行爲。

2、發生了致人死 亡的嚴重後果。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應當立案追究。

綜上所述,在一些偏遠地區還存在封建迷信,如有人組織會道門活動,在這樣違法犯罪活動中導致人員死亡的,組織者要承擔刑事責任。法院判刑標準在三年以上,如造成多人死亡,或者其它特別嚴重後果,法院對組織者量刑是七年以上,最高是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