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既遂一般要怎麼判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組織和利用組織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罪定罪處罰:

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既遂一般要怎麼判刑?

(1)聚衆圍攻、衝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舉行集會、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衆圍攻、衝擊、強佔、鬨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組織,或者繼續進行活動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

(5)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組織標識的;

(6)其他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上述行爲的。

實施上述行爲,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展成員的;

(2)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活動的;

(3)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傳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組織標識,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情節特別嚴重,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刑法第300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組織、利用會道門、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解釋(一)》第2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展成員的;

(2)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活動的;

(3)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組織標識,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解釋(二)》第1條第2款規定,製作、傳播宣傳品數量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五倍,但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危害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組織會道門是嚴重對民衆的生活造成影響,也是會對公共安全造成隱患的一種行爲,針對於這種行爲,我國是嚴格進行管控的,無論在什麼情況之下,都不會允許會道門組織的存在,尤其是當會道門組織嚴重影響到普通民衆的正常生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