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立案標準

在我國的《刑法》當中,不僅對於整個國家和社會的安全穩定做出了保護,對於公民的個人權益也做出了相應的保護,而且保護的方面也是比較完整的。

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立案標準

一、什麼是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罪:

例如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我國有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等等,那麼對於財產安全的保護也是有同樣標準的,如果他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到了自己錢財的話,可能會觸犯盜竊罪,那麼如果在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情況之下,我國也有相應的罪名來進行處罰,叫做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

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不是在任何時候都可以使用的,損壞的金額或者是程度一定要到達法律的規定纔可以。例如像普通的生活當中破壞了別人的一根鉛筆,一個橡皮,像這種損壞的標準就不足以立案。

在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規定的訴訟標準當中,對於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罪也有着相應的說明,其中舉出了以下四種情況在現實的生活當中,如果出現了以下四種情況,就符合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的立案標準,就可以提起訴訟,並且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二、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立案標準

1.第一是一個比較硬性的金錢性的規定,叫做如果當事人故意毀壞他人的財物,造成了財物的損失嚴重,總損失的數額達到了5000塊錢以上的話,就可以被判處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這是一個比較簡單又比較硬性的規定,只需要看最終損壞的金額就可以了。見現實生活當中是比較好操作的。

2.第二種情況就是如果當事人故意對他人的財物進行損壞,雖然數額沒有到達5000元,但是損壞的次數在三次以上的同樣也可以立案。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損壞的數額不是很大,但是因爲損壞的次數多,主觀惡性比較嚴重,而且再犯的威脅也非常大,在這種情況下,理應做出懲罰。

3.第三種情況是造成的社會影響比較惡劣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如果糾結三人及以上的其他人員,對於他人財產進行故意毀壞的話,也會立案。例如糾結很多人對於他人的商鋪或者是家庭進行打砸搶等行爲就屬於這條規定形容的情況。

4.第四種情況是一個兜底性的規定,如果出現了不屬於以上三種情況當中的任意一種,但是由於情節比較惡劣,造成的社會影響比較嚴重的話,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成立對於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的立案。

這四種情況是法律明確給出的可以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立案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損壞他人財物不僅包括金錢,物品,只要是所有物都可以成爲財物的範圍,例如自己家養的狗,或者其他動物等等。

以上就是關於我國對於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的規定,以及具體給出了四種可以立案的標準。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符合了這四條標準當中的任意一條都可以立案,也就是說被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可以依法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