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故意損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