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槍擊不報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丟失槍支不報罪的構成特徵如下:
(一)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丟失槍支不報,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爲。
(二)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丟失槍支後不及時報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這裏的丟失,既包括因行爲人保管不善而遺失,也包括槍支被盜、被搶、被騙或其他喪失對槍支控制的情況。
(三)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
(四)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槍支丟失但不及時報,如果不知道槍支丟失而沒有報告的,不構成本罪。行爲人對於槍的丟失,可能是出於過失,但不及時報告,卻是出於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丟失槍擊不報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