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槍支不報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丟失槍支不報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有哪些

丟失槍支不報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丟失槍支後不及時報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這裏的丟失,既包括因行爲人保管不善而遺失,也包括槍支被盜、被搶、被騙或其他喪失對槍支控制的情況。

第一,這裏的不及時報告,是指在發現槍支丟失後未立即報告,這是構成本罪的一個重要條件。如果行爲人在槍支丟失後一段時間內一直未發覺丟失而被他人利用作案時,不宜認定其是不及時報告。如果行爲人對槍支保管完全是按照規定,但因意外發生被盜、被搶而及時報告的,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在使用、存放時被盜,即使及時報告的,也應承擔過失責任,但不構成本罪。

第二,丟失公務用槍不及時報告的行爲,只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本罪,這是本罪成立的一個法定要件。上述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嚴重後果是槍支丟失落人犯罪分子手中被予以持有、使用或因槍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後果的等。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槍支丟失但不及時報。如果不知道槍支丟失而沒有報告的,不構成本罪。行爲人對於槍的丟失,可能是出於過失,但不及時報告,卻是出於故意。

二、丟失槍支不報罪的其他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槍支縣有較大的殺傷力,一旦丟失,對社會即構成嚴重的威脅。爲了確保公務用槍的安全,《槍支管理法》對公務用槍的日常管理有嚴格的規定,要求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必須妥善保管槍支,確保槍支的安全,嚴防發生槍支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事故。這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人員應盡的職責。

同時,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所配備的槍支一旦發生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事件,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以免造成嚴重後果。丟失槍支不報,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爲。近年來,持槍犯罪案件不斷增多,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單位和人員疏於槍支管理,屢屢發生槍支被盜、被搶或丟失的事件,從而使槍支流做社會,爲犯罪分子所獲取、利用。對公共安全形成潛在的嚴重威脅。

(二)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可以配備公務用槍的有:(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2)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

三、丟失槍支不報罪的相關法律

依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據《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丟失槍支不報行爲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爲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本罪侵害的是我國對於槍支的管治秩序。本罪的危害性在於遺失的槍支可能被用於實施違法犯罪行爲,有可能就是犯罪分子爲作案而預先偷竊的槍支。有持槍資格的司法工作人員、安保人員或軍人知情不報會導致更大的潛在危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