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幣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使用假幣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是什麼?

使用假幣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爲持有、使用僞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爲。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仍非法持有與使用,如受他人的矇蔽、欺騙誤以爲是貨幣而爲之攜帶或保管的,在出賣商品、經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了僞造的貨幣後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但誤收後發現爲僞造的貨幣仍繼續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構成本罪而按本罪論處。所謂明知,既包括對僞造的貨幣的確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貨幣是僞造的,也包括對僞造的貨幣的可能知,即對持有、使用的貨幣雖然不能完全肯定是僞造的,但卻知道其有可能是僞造的。至於犯罪的動機則多種多樣,但不能出於走私、僞造、出售、購買、運輸以及金融工作人員出於購買及以假幣換取真幣等罪的故意,否則應構成他罪,而不是本罪。

二、使用假幣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 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 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使用假幣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並不是所有使用假幣的人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因爲有的時候當事人也是上當受騙了,如果當事人不知道是假幣的話,是不會被追究任何法律責任的,但假幣必須要交給公安機關或銀行,非法使用,持有及製造假幣的行爲都是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