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公私財物立案偵查標準是什麼?

一、損壞公私財物立案偵查標準是什麼?

損壞公私財物立案偵查標準是什麼?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毀壞”的理解和認定

一般認爲,毀壞是指毀滅或者損壞。毀滅是指使財物的價值或者使用價值全部喪失,無法達到使用的目的。方法有多種,包括砸毀、撕毀、壓毀等,也可以是物的本身並未損壞,但根本無法使用,包括完全丟失,如拋入海中等。損壞是指使財物受到破壞,從而部分喪失財物的價值或者使用價值。

非法佔有與毀壞的區別,刑法意義上的“非法佔有”行爲與“非法毀壞”行爲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客觀上兩者都排斥了權利人對財物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侵害他人財物的所有權。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行爲人的主觀目的不同,前者是以依照財物的本來用途利用和處分爲目的,後者則以毀壞爲目的。刑法意義上的“非法佔有”不僅表現爲行爲人對他人財物在物理意義上的實際控制,通常也表現爲行爲人遵從財物的本來用途進行利用和處分,以實現財物的價值或取得相應的利益。所謂本來用途就是財物自身具有的價值和使用價值,還包括審美等其他價值。一般而言,非法佔有人不會無故將佔有的財物輕易譭棄。“非法毀壞”中,行爲人出於是毀壞公私財物的經濟用途的目的實際控制他人財物後予以毀損或毀滅。行爲人控制的目的是變更財物性質和價值或使其滅失,使人在事實上不能按照該物的本來用途使用和處分。 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爲人以毀壞爲目的而實施的非法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爲,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犯罪構成要件的,不論是否實施了毀壞行爲,都要按照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對於行爲人不以毀壞爲目的而實際控制了他人財物的,一般均可以認定其具有利用和處分財物的目的,符合職務侵佔、貪污、盜竊詐騙等犯罪構成要件的,應以相應的罪名定罪處罰

損壞公私財物的情況下,如果價值達到相關的標準則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有關立案偵查的標準在相關的法律中都有了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對損壞的定義進行界定,如果是因爲工作或者公務性的活動,導致公私財物的損失,可以透過向司法機關進行說明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