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損壞公私財物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損壞公私財物立案標準是什麼?

行政處罰損壞公私財物立案標準是什麼?

行政處罰損壞公私財物立案標準是: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和造成的後果對於相應的處罰也是有所不同的。

二、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行政機關。

第二,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第三,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

(二)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則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三)委託實施行政處罰

1.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的規定,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爲負責監督,並對該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爲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3.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能夠接受行政委託、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是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是對違法行爲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爲。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來進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