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公私財物不足立案標準的應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損壞公私財物不足立案標準的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