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立案和審判立案區別

所謂審判立案,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訴書,法院受理案件,隨後的階段是案件審理。執行立案是持執行申請書的當事人和生效執行的依據,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後,將進入執行階段。二者的本質區別在於,審判立案針對的是尚未解決的糾紛。執行立案針對的是一定的執行依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提起訴訟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執行立案和審判立案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