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受理和立案的區別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後,認爲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接受並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轄範圍,迅速受理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進行登記,備案,以便偵察審理的活動。在此,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卻必須受理在先。

報案受理和立案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