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3條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爲犯罪處理。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