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一種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那麼你知道我國法律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嗎?關於這方面的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社會上以存款的形式公開吸收公衆資金的行爲。這裏的“公衆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羣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人或者是特定人,如僅限於單位內部人等,不能認爲是公衆存款。

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包括兩種情況:

1、行爲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體資格而吸收公衆存款的。

2、具有吸收存款的主體資格,但其採取的方法是違法的,如有的金融機構爲了爭攬儲戶,違反中央銀行的利率規定,採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進行不正當競爭,嚴重破壞了國家的統一利率政策,擾亂金融秩序。

所謂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是指行爲人透過存款名義以外的其他形式吸收公衆存款,從而達到吸收公衆存款目的的行爲。如有單位未經批准擅自批准資金互相組織吸收公衆的存款,但並不按規定分配利潤,分配利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進行支付的行爲。對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個人累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累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150戶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這是以儲戶爲單位對本罪立案標準進行量化。無論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時間的長短,只要個人累計吸收儲戶30戶以上、單位累計吸收儲戶在150戶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本罪立案標準的第3項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局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這裏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包括無法返還存款人的本金及同期銀行利息,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至於非法吸收存款時超過銀行同期利息的部分,由於存在不合法性,不應當計算在直接經濟損失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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