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失蹤可以立案偵查嗎?
公民失蹤可以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通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爲,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二、申請失蹤程序
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申請宣告死亡的期間適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第十六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臨時管理人或者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爲半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爲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親屬或者是朋友在發現他人失蹤之後,是可以向當地的派出所或者是公安機關報案的,任何人都只能等待失蹤24小時之後才能報案。若失蹤是由於被拐賣等違法行爲造成的,致使他人失蹤的主體是會被判處刑事處罰的,謊報他人失蹤者也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