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律師解析: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立案標準是:
1、行爲人隱匿了涉及金額巨大的財務會計報告;
2、行爲人對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沒有依法提供,而是實施了隱匿行爲的;
3、存在其他嚴重情節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燬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