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構成匿財務會計報告罪既遂的,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則對其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責任人員判處本罪個人犯相應的刑罰。

現行刑法對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妨害清算罪】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僞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公司、企業透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區分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罪與非罪的明顯界限是犯罪情節。只有情節嚴重的隱匿、故意銷燬財會憑證行爲,才以犯罪論定;一般情節輕微或危害不大的隱匿、故意銷燬財會憑證行爲應以違法行爲論,並透過行政手段加以處罰。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具體的規定如上。

事實上,我國法律制度中對任何一種犯罪行爲規定的量刑標準都不是統一的,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判刑標準除了跟犯罪情節有關之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己投案自首,認罪認罰的,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