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是指故意隱匿、故意銷燬有法定儲存義務的會計憑證和賬簿、財務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爲。

刑法對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第一百六十二條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162條第2款:“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7條:“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隱匿、銷燬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爲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會計法》第44條:‘‘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甚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企業的賬簿,財務報告以及會計憑證都是稅務部門用於調查公司稅務問題以及財政收入問題的證據。任何企業都不得私自將賬簿,財務報告,會計憑證進行銷燬或者隱藏。必須要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來進行儲存,然後在有關部門需要進行調查時提交至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