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

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認定

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罪與非罪的明顯界限是犯罪情節。只有情節嚴重的隱匿、故意銷燬財會憑證行爲,才以犯罪論定;一般情節輕微或危害不大的隱匿、故意銷燬財會憑證行爲應以違法行爲論,並透過行政手段加以處罰。如《會計法》第 44 條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