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
《郵政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 郵政工作人員隱匿、譭棄、私拆、盜竊郵件,貪污、冒領用戶款項的,郵政企業應當追回贓款贓物,可以並處罰款,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具體辦法由郵電部規定。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