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郵政工作人員,也就是國家郵電部門的幹部、營業人員、分揀員、接發員、押運員、接站員、搬運員等,非郵電工作人員或雖屬在郵電部門工作但不與郵件、電報接觸的人員,則不能成爲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犯罪動機和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權,也侵害了國家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及信譽。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郵件和電報。郵件,是指透過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等;郵件又分平常郵件和給據郵件。平常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給據郵件,是指掛號信件、郵包、保價郵件等由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出具收據,投遞時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所謂電報,是指由電信網路傳遞的符號、文字等。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行爲。

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有兩個特點:

一是必須有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行爲。所謂私自開拆,是指非法擅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使封緘失效的行爲,合法行爲不在此限;所謂隱匿,是指將郵件、電報予以截留或收藏而不送交收件人的行爲。所謂譭棄,是指將郵件、電報予以撕毀、湮滅或拋棄,致使他人無法查收的行爲。他人是指特定的人,不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和沒有法人資格的團體。行爲人只要實施其中之一者,即可構成本罪。

二是必須有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爲,才能構成本罪。郵電工作人員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譭棄郵報、電報,是能否構成本罪的重要標誌。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則不以本罪論。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郵電工作人員利用營業、分揀、接發、押運、投遞等職務所賦予的職責條件,進行違背職責的犯罪活動。利用職務之便,不僅包括郵電部門的領導者利用職務之便,而且包括一般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活動的方便在內。在多數情況下,犯罪以後者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