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單位亦可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爲。
(1)隱匿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財務報告。隱匿,是掛故意隱藏的行爲。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會計監督時,將應當提供出來接受檢查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財務報告隱藏起來拒不提供,或者對應當提供社會監督的會計憑證、會計帖薄、會計財務報告隱藏起來拒不提供,都構成隱匿。
(2)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財務報告。故意銷燬,是指將明知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或者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當存檔或者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財務報告予以銷燬的行爲。以縱火、水浸、銷燬、粘連等方式使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財務報告毀壞,使之無法辨認,都可以構成故意銷燬的行爲。

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