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物品金額多少可以立案?

一、丟失物品金額多少可以立案?

丟失物品金額多少可以立案?

丟失物品金額多少可以立案在法律上並未規定,一般對於丟失的財物,公安機關是不會按照刑事案件予以立案的,要根據是否存在侵佔財產不還的情況來立案。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爲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有損於他人而自己獲得利益的法律事實。不當得利人應將其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的性質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不當受益人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的事由而發生,它不在於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爲,而在於糾正受益人不當得利的不合理現象。所以,只要有不當得利的事實存在,就必須予以糾正,不需要追問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如何。

二、侵佔罪的認定條件

1、要有透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爲。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果不是透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透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代爲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託,代爲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託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委託因無因管理而代爲保管他人的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託管的財物,如無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財物依法應由其監護人代爲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託、寄託、運送、合夥、抵押等而持有代爲保管,但因職務或工作上的關係代爲保管本單位的財物的,不屬於本罪的代爲保管。行爲人如果將財物非法佔有的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構成貪污罪或職務侵佔罪。

(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於非法。其一般應出於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盜掘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明知他人將某物埋下而故意盜掘得到,就不是構成本罪,這時構成犯罪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爲。所謂佔爲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爲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分。

丟失物品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並不屬於違法的行爲,必須存在拾取方存在侵佔的違法事實才可以追究法律責任,不同的數額大小所認定的立案標準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侵佔罪的有關認定條件和處罰標準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