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立案偵查後什麼程序?

一、檢察院立案偵查後什麼程序?

檢察院立案偵查後什麼程序?

檢察院批捕時,刑事案件是處於偵查階段,之後還要經過審查起訴階段,然後再是審判階段。

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後,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

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調查覈實其他證據,認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除上述退回補充偵查,由偵查機關作出撤消案件處理的以外,檢察院審查後,在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會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對於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對於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免除處罰的,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證據仍然不足的,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即不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綜合上面所說的,檢察院只要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之後,那麼就會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證據來證明案件的事實情況;這樣才能合法的進行下去,所以,任何案件都是有處理流程的,但前提也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