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再審案件如何賠償?

人身損害再審案件如何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一個案件因爲某些因素可能經過一審、二審都沒有審理清楚,這個時候就會啓動再審程序進行糾錯。我國雖有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但在具體的案件中可能處理方式有所不同。下面就跟着本站一起來看看人身損害再審案件如何賠償。

案情:1997年,李某與陳某因宅基地使用發生糾紛,李某被陳某一方的人打傷後醫治無效死亡。案發後陳某在逃,陳某一方給李某的親屬賠償了喪葬費6000元后不再賠償,2006年10月,李某的近親屬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爲由向法院起訴參與鬥毆的陳某、陳某的父親、兄弟等四人,要求賠償損失。法院判決陳某及其父親賠償李某親屬的各項損失共8萬多元。判決生效後陳某及其父親均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李某親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由於陳某長期外逃,陳某父親年老無收入也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因此該案一直未能執行到位。2013年10月,李某的親屬以原審判決有錯爲由到法院申訴,法院經調卷宗複查,發現原審判決確實存在錯誤,經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進行再審,並終止原判決的執行。從侵權行爲發生到一審和再審,中間跨越了長長的16年,再審時究竟應按何時的統計標準確定賠償數額呢?

人身損害再審案件如何賠償? 第2張

案情分析:第一,如原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再審時支援了原審原告訴訟請求的,應適用再審一審辯論終結時上一年度的統計標準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原審判決支援原審原告訴訟請求但全部未履行的,再審時不論是改判增加賠償數額還是減少賠償數額,均應適用再審一審辯論終結時上一年度的統計標準確定權利人的損失。首先,“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中的“一審”指的是審級,重審和再審中的一審均屬“一審”,均需開庭審理,且法庭辯論是必經程序,各方當事人對裁判結果可以上訴。因此,將重審和再審中的一審統統理解爲“一審”並不超出定義範圍。其次,審判監督程序的功能,除了糾正原審的錯誤外,還應考慮到再審判決的公平與公正。再審的民事判決與原審的民事判決尾部均應交待:“義務人應於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最後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假如再審判決按原審一審辯論終結時的統計標準確定賠償數額,那麼按照再審判決書的說法,履行期限及申請強制執行期限已重新確定,從原審判決生效之日到再審判決生效日之間的可得利益損失,法院並沒有處理給受害人,受害人的賠償款會因物價指數的上漲造成購買力降低;而賠償義務人則會因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拖延履行而獲取不當利益,這樣的判決無疑在社會上助長了“老賴”的滋生。所以說,在這兩種情況下,再審時適用再審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上一年度的統計標準,更好地平衡兼顧了受害人與賠償義務人雙方的利益,符合賠償未來財產損失的本質特徵,對受害人的利益保護也較爲合理。

人身損害再審案件如何賠償? 第3張

第二,如原審判決已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再審時,如發現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的,肯定是要判決維持原審判決,這種情況下不必討論適用何時的賠償標準問題,對未履行部分恢復執行就可以解決;如發現原審判決確有錯誤需改判的,結果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改判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者改判原審被告支付賠償款比原審少;另一種是除維持原審判決外再判原審被告另行再支付賠償款。前一種情況如果原審被告已全部履行或者大部分履行的將會出現的是執行迴轉的問題,不涉及到賠償標準的適用;而後一種情況則是原審判決已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再審時發現原審判決漏判需判決原審被告另行再支付賠償款的,應適用再審一審辯論終結時上一年度的統計標準確定權利人的損失,理由亦如前文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