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中的金錢賠償標準

一、國家賠償中的金錢賠償

國家賠償中的金錢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爲每日373.10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自2020年5月18日起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共6章35條,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國家賠償範圍、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方式和標準、國家賠償程序。

金錢賠償是主要的賠償方式,是指以支付貨幣的形式,在計算或估算損害程度後,給予受害者適當額度的賠償。它主要適用於下列兩種情況:一是人身損害的金錢賠償。對人身造成損害必將給受害人帶來一系列的財產損失,如勞動能力的喪失、勞動報酬減少等,支付賠償金可以填補受害人因不法侵害而造成的物質損失;二是財產損害的金錢賠償,一般都可將被損害的財產折算成一定的金額,再予以相應的賠償。如查封財產所造成財產損壞或滅失的,可以在計算損失或滅失財產的金額後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二、國家賠償中的金錢賠償來源

國家賠償的費用由有關的財政部門支付。具體是那個機關的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七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國家賠償範圍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範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6)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我國國家賠償法只涵蓋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不包括立法賠償和軍事賠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出現違法行爲,利益受損者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國家賠償費用由有關的財政部門支付,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但是行政機關抽象行政行爲不納入賠償範圍。對國家賠償請求人來說,國家賠償中的金錢賠償是重要的一項,可以透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律師365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