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糾紛起訴書

原告苟某某,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豐臺區富錦嘉園

商品房買賣糾紛起訴書

被告毛某某,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豐臺區秦李莊

第三人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

第三人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一、判決第三人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協助被告立即辦理豐臺區富錦嘉園房屋及本單元地下儲藏室的所有權證書;二、判決被告協助原告辦理豐臺區富錦嘉園房屋及本單元地下儲藏室的過戶手續;三、判決被告支付自2011年5月16日起每日300元違約金至辦理過戶止(至起訴之日爲204300元);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2009年3月16日,由北京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原被告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合同約定:毛某某所售房屋爲豐臺區富錦嘉園號房屋,房屋成交價爲一百七十五萬元,原告交納3萬元,此房屋的地下室產權及使用權一併轉讓給原告。原告在合同簽訂當天將首付款50萬元交付陳淑敏。房屋的產權證由被告自行辦理,所需費用由被告自行承擔,並在簽署協議後兩年內辦理完畢,如在兩年內未能成功辦理產權證,視爲被告違約,被告從違約之日起每日支付總房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被告拒不辦理產權證。該房屋系被告所在村莊進行舊村改造置換而來,被告與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北京市豐臺區花鄉綠化隔離地區舊村改造拆遷補償及置換新村住宅協議書》,現在該樓盤住戶早已具備辦理產權證的條件。

綜上所述,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特依法提起訴訟,望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3年5月29日

責任編輯:米、小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