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檢查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訴法檢查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我們平時在乘坐地鐵,飛機等這些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過程當中,雖然也會對我們的包裹,人身等進行一定程度的檢查,但是工作人員在檢查的時候的檢查的方法也是非常有限的。同樣的,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當中也會對相關人員進行檢查的。有些刑事案件當中的受害者自身也比較關注刑訴法檢查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刑訴法檢查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而偵查人員又認爲有必要檢查時,可以強制檢查。強制檢查只適用於犯罪嫌疑人,不適用被害人。

(二) 進行人身檢查時,應當由偵查人員進行。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或醫師進行,即醫師不要求一定是女醫師。

相關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爲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資訊,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爲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四)《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爲需要複驗、複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複驗、複查,並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二、刑事訴訟法搜查與檢查有什麼區別?

1、對象不同

搜查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場所。

檢查的對象只能是活人的身體。

2、主體不同

搜查的主體只能是偵查人員,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搜查。

而檢查的主體包括偵查人員和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如聘請的醫師、法醫。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3、程序要件不同——有證與無證問題

搜查兩種都可以。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檢查必須持有證件:進行勘驗、檢查,必須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4、是否能強制搜查和強制檢查

由於進行搜查時,偵查人員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證的情況下,偵查人員可以對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進行強制搜查。

檢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爲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因此,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檢查犯罪嫌疑人。但對被害人則不可以強制檢查,必須徵得本人同意方可。

由此可見,刑訴法檢查這主要是針對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如果說需要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的時候,工作人員也必須先取得了相關的證明檔案,在當事人拒絕配合的情況下可以強制檢查。檢查的對象如果是屬於婦女的身體的話,必須有女偵查人員或者是醫師才能夠進行的,對檢查的結果和過程要彙總成筆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