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審是由檢察院提起的抗訴?

一、刑事二審是由檢察院提起的抗訴?

刑事二審是由檢察院提起的抗訴?

刑事二審是由檢察院提起的抗訴,因爲本身在我們國家所規定的上訴的提請的機關主體的話,它就應當是由檢察院所作出的,刑事抗訴二審是由檢察機關提出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二、司法解釋

抗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即必須製作抗訴書。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透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並將抗訴書副本連同案件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3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爲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援抗訴:認爲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爲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提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而沒有提出抗訴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撤回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在抗訴期滿後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並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在上訴、抗訴期滿前撤回上訴、抗訴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上訴、抗訴期滿之日起生效。在上訴、抗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應當自第二審裁定書送達上訴人或者抗訴機關之日起生效。

當代社會現在形勢類型的案件,他也是存在着二審的,不僅僅是民事案件存在着二審,當然司法解釋當中也對於抗訴作出了一個明確的規定,他必須要以書面的形式所做出做出的主體的話,也只能是檢察機關所行使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