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刑事提起再審抗訴時間是什麼?

檢察院刑事提起再審抗訴時間是什麼?

一、檢察院刑事提起再審抗訴時間是什麼?

1.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爲十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期限爲十日。

2.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即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爲五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裁定,提出抗訴的期限爲五日。

3.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的計算,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抗訴的程序

一是按上訴程序提出的抗訴(二審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序是:檢察院將抗訴書透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審覈,如果認爲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二是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再審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根據司法職能的需要,檢察院需要對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過程和法院的司法判決過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合出具相關的情況說明,如果發現法院的司法判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訴,但必須在規定的司法期限內進行處理,法院應當重新對訴訟案件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