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時效

反訴訴訟時效和一般的訴訟時效一樣,原則上爲3年。
反訴是被告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特殊手段。反訴必須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否則就無法與本訴合併審理,不能達到反訴的目的;反訴應該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是在第二審程序仍應允許當事人提起反訴。
當事人提起反訴後,在二審程序中能夠達成調解協議,即可以調解方式結案。如果不能達成調解協議,可以發回原審法庭重審。反訴對象的特定性,也就是說反訴只能是本訴的被告對本訴的原告提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反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