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什麼時候可以委託辯護人

被告人什麼時候可以委託辯護人

何謂辯護人?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託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但對於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時間,我國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那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什麼時候可以委託辯護人呢?也就是說,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期限是多久呢?下面爲您介紹。

一、被告人什麼時候可以委託辯護人

公訴案件中委託辯護人的時間。

所謂“公訴案件”,簡單地說,是依法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包括由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認爲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因此,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後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時,犯罪嫌疑人即可委託辯護人,辯護人可以開始充分行使辯護權。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偵查終結後,按照人民檢察院的內部分工,負責偵查的部門應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負責審查起訴的部門審查決定,犯罪嫌疑人從這時起可以委託辯護人。爲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辯護的權利,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都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因此,公訴案件在偵查終結後,犯罪嫌疑人不僅有立即委託辯護人權利,而且有由人民檢察院及時告知自己可以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二、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期限

要注意的是,自訴案件辯護人的委託時間和公訴案件是不同的。下面我們就看一下自訴案件中委託辯護人的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刑事案件即爲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這類案件從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開始,就直接進入了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被告人即需爲出庭受審作好準備,因此,法律規定自訴人一經起訴,被告人就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同樣,爲充分保障被告人獲得辯護人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委託辯護人爲自己辯護。但是,如果被告人有盲、聾、啞人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或者開庭時不滿18週歲的,或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情況下,就必須有辯護人爲其辯護,即使被告人不願自行委託辯護人,法院也必須爲其指定辯護人。針對以上問題,若您還有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