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自訴後還需要收集證據嗎

需要。刑事自訴案件的舉證,起訴方自己需要舉證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自己有受到侵害存在侵害結果。對於證據可以自行取證,或者法院依職權申請、依申請取證,當事人還可以委託律師收集證據。對於證據:不同的罪名需要不同的證據材料

提起刑事自訴後還需要收集證據嗎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四百五十九條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訴:(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二)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爲的;(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七)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後三十日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並書面說明理由。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實。該犯罪事實觸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新的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後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