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扭送的對象包括哪些?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扭送的對象包括哪些?

生活中如果碰見小偷,好心人將其抓獲後可以將他扭送到派出所,可以看出,扭送就是將犯罪嫌疑人抓獲並強制送到公檢法部門接受調查的行爲。扭送的對象也是有要求的,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被扭送的,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扭送的對象包括哪些?

一、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扭送的對象包括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正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一)扭送性質:

1、扭送是法律賦予公民同犯罪行爲作鬥爭的手段;

2、扭送並非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學者認爲扭送是一種刑事獨立強制措施】。

(二)扭送適用對象範圍:

理論上認爲扭送的對象是現行犯/準現行犯/有合理理由懷疑犯有重罪或脫離強制措施的嫌疑人。

1、現行犯:指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不含預備犯】;

2、通緝犯:指通緝在案的;

3、越獄犯:指越獄逃跑的;

4、追捕犯:指正在被追捕的。

二、扭送的特點

1、扭送主體的廣泛性。實施扭送行爲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公民。這說明扭送是公民一項普遍的權利,法律賦予每個公民扭送權,公民可以運用這種權利保護自己、幫助他人,同一切違法行爲作鬥爭。也伸張了正義,體現了國家支援的社會正氣。

2、扭送對象的特定性。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可以扭送四類人:現行犯、通緝犯、越獄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對象只限於上述四類人,任何人不能隨意擴大範圍。

3、有不同於強制措施的強迫性。首先,從“扭送”的詞義可以推斷出扭是一種送的方式,帶有迫使將其送交公安、司法機關的性質,不同於強制措施的強迫性。但公民只有首先控制住扭送對象才能將其送交公安、司法機關,這當然不是扭送對象自願的,即迫於某種形勢、迫於扭送主體行爲的正義性和合法性。同時還存在來自於社會、羣衆的壓力和法律的權威,從而在精神上迫使扭送對象隨同扭送主體一起去司法機關。所以它不同於司法人員的執法有特定身份和權力做後盾,也就具有法定強制性。

扭送的對象一般是現行犯、通緝犯或者是越獄犯,任何人都可以將可以被扭送的對象扭送至公檢法部門,將其交給公檢法部門進行處置。扭送主體是很廣泛的,扭送是有特定對象的,這些都是扭送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