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扣押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刑訴法扣押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公安機關偵辦刑事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對查明案件事實有重大幫助的物證、書證等,可以依法扣押,具體由偵查人員執行。當然,執行扣押要嚴格按照程序進行,不得隨意扣押和案件無關的財物,這方面,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那麼,刑訴法扣押方面的規定有哪些?下面小編結合刑訴法有關知識告訴大家。

一、刑訴法扣押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1、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2、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3、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偵查人員認爲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4、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5、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二、物證、書證的扣押有誰執行?

1、扣押物證、書證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可以在勘驗、檢查和搜查中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則應持有偵查機關的證明檔案。

2、扣押的物證、書證範圍僅限於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檔案,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檔案不得隨意扣押。如果發現是違禁品,無論是否與本案有關,都應先行扣押,然後交有關部門處理。凡應當扣押的物品、檔案,持有人拒絕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強行扣押。

綜上所述,按照刑訴法扣押方面的規定,公安機關執行扣押過程中,要對扣押的財物、檔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使用和調換。並且,偵查人員只能扣押和案件有直接關係的財物,並且要經過見證人清點,現場形成清單,由偵查人員及見證人簽字蓋章。等案件結束後,扣押的物品要及時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