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打架鬥毆怎麼申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打架鬥毆怎麼申訴?

在實際生活當中,確實容易發生打架鬥毆的現象,一旦發生,那麼相應的,派出所接到報案之後,會派相關的工作人員來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都會實地調查確定責任,如果情節比較輕微的話,治安管理處罰即可,因此很多人想知道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打架鬥毆怎麼申訴?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打架鬥毆怎麼申訴?

1、申訴人可以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是認爲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案外人。

2、申訴人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爲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申訴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充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審查。

3、審查法院:

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複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對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4、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駁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二、其他法律規定

生活中經常發生打架鬥毆的事情,打架鬥毆容易造成人身傷害,一般情況下就以治安管理條例進行行政處罰,但要是造成了人員重傷或導致死亡的,則就構成了犯罪,那麼打架鬥毆的處罰規定通常拘留。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拘留證是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憑證。拘留證應當寫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並蓋有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印章。對抗拒拘留的人,執行拘留的人員可以採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必要時可使用戒具;

2、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一般在 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爲“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1)被拘留的人屬於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 夥有牽連,由於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拘留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僞造證據等情況發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2)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後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燬罪證。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形,如被拘留人家屬或者所在單 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拘留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3、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或者。

我們國家關於申訴方面的案件,指的是刑事案件,因此這裏的打架都應當,達到了情節是非常嚴重的,其次就是如果要進行申訴的話,那麼需要準備申訴狀和其他的相關材料,法院會根據這些材料來進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