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偵查起算時間多久完成

補充偵查起算時間多久完成

補充偵查起算時間多久完成

1、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和第200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從上可知,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故補充偵查2次的時間總共是不超過60天。

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就不會起訴了麼:

第一百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從法條解釋來看應該是一個月,而不是十五日‘

一般退回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次數是兩次爲限。如果經過兩次退回偵查後發現證據仍然不足的,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補充偵查的問題需要自己合理的瞭解有關的規定,否則自己的權益保障就會存在不小的爭議,畢竟此類問題的處置,本身就會存在程序上的壓力,但是更爲重要的就是自己的操作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要求,否則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就會喪失法律上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