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嗎?

一、我國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嗎?

我國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嗎?

公安局偵查階段,辯護律師能會見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覈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二、律師偵查階段會見時應切記的注意事項

1、律師與當事人的信任關係有時並非一次會見就能夠建立,因此在第一次會見時不宜操之過急,有時需幾次會見加深雙方的信任關係之後再展開涉及案情的深入溝通;

2、會見中應體現對當事人的尊重,及雙方地位的平等性。比如稱、語氣等。同時個案的當事人不同,會見時所使用的語氣、表達方式應各不相同;

3、會見時,除了知曉當事人接受訊問的內容外,還需讓當事人知道律師在本階段能做哪些事,起什麼作用;

4、若當事人有轉達家人的話語,應進行甄別,不能甄別有無風險或確定有風險的應向當事人釋明不予轉達,無風險的則可以轉達;

5、注意保障當事人的隱私,比如強姦案中,不要對具體細節追問到底;

6、注意筆錄記載內容,與案件無關的相關問題可不記入筆錄,與案件相關的問題應全面、客觀,並讓當事人覈對簽名確認。由於個案的差異性,會見內容各不相同,需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取捨、調整;

7、每一次律師會見都是根據案件的進度,爲了解決某個或某些特定的問題而進行的,而非爲了會見而會見;比如第一次會見是爲了建立信任關係、授權、爲律師下一步辯護收集素材;

8、律師可以解釋法律關於定罪與量刑的相關規定,但不得教唆當事人訊問時如何陳述;

9、當事人在會見時向律師提出違法、違規要求後,應技巧性的予以拒絕;

10、雖授權委託書有當事人的家屬簽名確認,讓當事人本人確認,更有於保障律師辦案及規避某些麻煩;

11、會見筆錄中通常會記載對當事人有利的內容,同時也有不利的內容,若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需附會見筆錄中的相關內容的,可將相關內容單獨作一份會見筆錄;

12、會見監視居住的當事人,筆錄中的相關內容須調整。

在我國的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我們知道辯護律師可以無需辦案機關批准就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而刑事案件又分爲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這三個階段。那麼,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時的會見是要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