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能否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累犯能否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程序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新增的特別程序之一,該程序特別排除了對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適用。此條乍一看似乎全盤否定了累犯適用當事人和解程序,且很多人亦認爲“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外延比累犯款,前者還包括前罪非判處有期徒刑的,有的甚至認爲還包括前罪免刑和不起訴的情形。

事實上,累犯有兩種:一是前罪及後罪相隔不超過五年的累犯;二是前罪與後罪相隔時間超過五年,但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與後罪相隔在五年以內的累犯,即本案中被告人吳某之情形。第一種情況很好理解,依法肯定不能適用刑事和解。而第二種情形的累犯,顯然不屬於刑訴法規定的“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情形。由此可見,這一情形的累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再者,累犯從重處罰系對再次故意犯罪的評價,其目的是威懾有前科的犯罪分子,使其不敢再輕易犯罪,着力點在打擊、預防犯罪;適用當事人和解程序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系對被告人犯案後悔罪表現的評價,其目的是爲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同時兼顧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在量刑上有所區分,着力點系在犯罪後對法益侵害的補救。二者功能不同,可並行不悖。

另外,針對該犯的量刑可遵循多種量刑情節適用的原則,即先考慮從重情節,再根據從輕情節對基本刑進行修正。落到本案中可在對其累犯情節從重處罰的基礎上予以相應從寬處罰,完全符合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的刑事政策的要求。

綜上,累犯也可以適用刑事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