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退偵後取保可以辦理嗎?

一、第一次退偵後取保可以辦理嗎?

第一次退偵後取保可以辦理嗎?

檢察機關將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如果在偵查期間如強制措施到期的,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公安機關可能將強制措施變更成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補充偵查的條件

1、補充偵查的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公安機關也是會在受理了案件後對案件進行調查和審理,如果說將案件移交至檢察院後認爲證據不充足的情況下,也是會將案件退回至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的,那麼在進行補充偵查時也是不得超過一個月的,如果說在補充偵查期間當事人有懷孕、患有重大疾病的情況下也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