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的原則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的原則是怎樣的

在一起案件進行審判時,是整個案件的關鍵時刻。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案件的審判結果也是至關重要的,在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進行推定。那麼,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的原則包括哪些呢?求原則包括不得強迫、舉證分配以及疑罪從無三種原則。

“任何人在未被法庭最終確定爲有罪之前,應當被假定爲無罪”,這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精神。在發現客觀真實與人權保障的價值之中,無罪推定原則優先選擇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無端的刑事追究。它不再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視爲訴訟客體,而是把其作爲訴訟主體,更加強調主體在訴訟中享有的廣泛訴權與程序性保障和救濟。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無罪推定的解釋是:(1)控方承擔舉證責任;(2)證明標準爲排除合理懷疑;(3)疑案應作出有利於被控告人的結論;(4)被控告人享有一系列體現無罪推定精神的訴訟權利;(5)公共機構不能預斷案件結果。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既是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總則第12 條的規定,也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表述。根據這一原則性規定,只要法院沒有依法作出對於被告人的有罪判決,被告人便處於無罪公民的地位,享有一個無罪公民的全部訴訟權利,這是國家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再次重申。新刑訴法中無罪推定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規則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是一項國際通行的法治原則,不僅被法治國家的國內法確認,而且被一系列國際法檔案認可,成爲最低限度的國際刑事司法準則。新《刑事訴訟法》第50 條正式作出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6條也確立了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規則。新《刑事訴訟法》更是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打破了固有的只排除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詞證據的範圍,規定了實物證據的附條件排除,即收集的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收集機關負有補正或解釋的義務,如不能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該證據就應當予以排除。與此同時,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以及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程序,這些規定鮮明地體現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對於控訴機關處於弱勢的訴訟地位,這是因爲控訴機關的背後是強大的國家公權力。因此,從訴訟平等與公平正義的理念出發,只能由控訴機關來證明被告人是有罪的,且這種證明一定要滿足較高的證明條件,即排除一切的合理懷疑,控訴機關絕對不能透過推定來降低證據的標準。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人民檢察院作爲國家公訴機關,承擔着控訴的職能,理應承擔公訴案件的證明責任。

新《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並區分了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即“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與此同時,第113條要求公安機關在立案之後,應當全面地收集和調取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材料既包括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材料,也包括證明其無罪或罪輕的材料。新《刑事訴訟法》也明確了證據確實、充分的基本內涵,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必須清楚地查明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確實充分地收集證據,正確地認定犯罪性質和涉及的罪名。類似這樣的規定還有很多,這些規定無一例外地表明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當中,被告人作爲訴訟的主體,並不承擔證明其有罪的證明責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不承擔證明責任,並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不能進行舉證活動。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爲了證明自己無罪或者罪輕,往往會自行舉證或透過其辯護人來舉證。這裏的舉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於其固有的辯護權而進行的訴訟行爲,並非基於證明責任或舉證義務而進行的行爲。因此,從本質上講,被告人進行舉證實際上是在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並非履行自己的訴訟義務。強調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責任,就是要求在實踐中不能根據被告人沒有舉證就認定其爲有罪。

三、疑罪從無規則

“疑罪”,即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存有疑問或不足以證明其有罪,司法機關在此種情形之下即身處一個兩難的境地,它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關於疑罪從無的概念,可以做這樣的理解:當控訴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達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證明標準時,法院就應作出無罪的處理。司法機關對疑案的處理應當遵循“疑罪從無”原則,即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宣告。

新《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應當以兩次爲限。如果一個案件已經經過二次補充偵查,檢察院認爲證據依然不足的,就應當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即我們常說的存疑不起訴。在法庭審理中也有類似的規定,當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法院就應當作出無罪的宣告。作爲證據採信的重要法則之一,“疑罪從無”一方面強調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一方面要求司法實踐中應當遵循和貫徹人權保障的思想,即司法裁判者的心靈天平永遠要傾向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一面。當罪輕與罪重不能確定時,應定輕罪;當有罪與無罪不能確定時,則應判定爲無罪。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同時法院進行審判時應當準確、真實、公平公正公開進行。保證整個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爲了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收到保護,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當遵循嚴謹專業和權威性。更多相關內容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