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將他人車輛抵押給別人,屬於民事的無權處分行爲。在車主未追認該抵押行爲的情形之下,無權處分的行爲無效,車主即可拿回自己的車,由無權處分人自己承擔對善意取得該抵押車輛的第三人的損失。《民法典》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範圍。